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7:20:23 243 人看过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

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之主要问题--划转股权的法律要素

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方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划转股权实际上就属于一种强制转让,强制转让也必遵循上述有关规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人股权时,必须首先征询与债务人合作各方的意见,要充分保障其他合作各方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实施强制转让就可以忽视债务人其他合作各方的权利。

一般要求:

1、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涉及转让国有资产的,该评估结果还必须经过固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确认;

2、对于该项股权的强制划转征询债务人合作方的意见;

3、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召开股东会,对因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东变更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予以变更股东的决议;

4、在法院监督下实行股权交接,并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报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循该规定,如涉及经营特许权的问题或者对行业介入有特殊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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