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范围: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232个试点县(市、区)和5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试点。陕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在杨凌区、平利县、高陵区、涪陵区、平县、千阳县、南郑县、宜川县、耀州区开展;平利县和高陵区是农民住房房产抵押贷款试点地区。(1)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要加快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县政府核发流转土地经营许可证统一流转土地。在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认权登记发证制度,探索统一登记。明确由具体部门负责“两权”抵押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其他权利凭证的签发和注销程序。二是加快农村“两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地区要依托现有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综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农村产权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网络化的农村产权管理服务平台,促进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公开、公平、规范运作。(3)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各方参与、公信力强的评估委员会,探索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减轻农民负担的评价机制。农业、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准入和评估方法。(4)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试点地区建立“两权”抵押贷款有效处置机制。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障农民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的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能够顺利实现抵押。农民住房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处置要区别于商品房,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途径,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5)建立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鼓励试点地区通过贴息、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与补偿机制,以补偿和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抵押物价值不足造成的贷款损失,以及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支出。(6)创新“两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融资功能,下放“两权”抵押贷款审批权,赋予县分行“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权;结合权力属性在“两权”方面,要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强创新支持,简化贷款管理流程,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满足“两权”抵押贷款要求。三是配套措施(1)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加强窗口引导,充分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融资、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参与积极性高、投资强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融资方式,完善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如“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银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银行”。(2)对银行实行差别化监管。陕西银监局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两权”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资本金拨备、贷款分类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优先开展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通试点,优先支持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将服务网点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确保涉农信贷持续增长在试点地区。(3)大力发展涉农保险。陕西保监局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中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农村基层服务网点,不断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加强涉农信用保险合作,大力发展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保险业务,探索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不断提高保险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渗透率。(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政府统筹使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奖励补贴机制,有条件的,根据经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余额给予适当奖励,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试点地区政府鼓励设立由政府出资的工商户农村房产抵押贷款融资风险缓释补偿基金,补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发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而遭受的损失。(5)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土地流转中心建设,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抵押处置机制,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发展及相关权益处置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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