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忠与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7:02 332 人看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庆,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亮,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该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忠,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广饶县石村镇大尧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因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

(2000)垦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亮,被上诉人张某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向本庭提交的张俊杰的财产清单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原告张某忠向本院提交的1号证据,能够证明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状况,该证据为有效证据。2号证据涉及到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认可的61项物品,原价计款6333元,因均属使用过的物品,且新旧程度不同,所以,应按60%的折旧比例计算,计款为3799.8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房内有现金8000元丢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3号证据证明原告房子被拆后租房居住,月租金为600元,该数额与市场通常价格相差太大,应按现行市场同等房屋的租赁价格即月租金300元计算(因房屋建成尚需时日,故按一年计算,租金从2000年8月25日算至2001年8月25日),计款3600元。

关于交通费458元、医疗费147.40元,因原告所花的以上费用与被告的违法拆房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对于交通、医疗费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被告对东营乾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乾会鉴字(2000)024号报告书没有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故对该报告书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在原址重新建房、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请求,是另一个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系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张某忠房屋损失8358.42元;二、被告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张某忠财产损失3799.80元;三、被告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3600元;四、以上一、二、三项共计款15758.2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通过本院向原告付清。五、驳回原告张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并称对其实施行政侵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行政侵权。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诉称财产损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拆除的三间旧房产权并非归被上诉人所有,且该房不在乡村规划内,应该拆除。三、被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仅凭一张清单,价格不实,该财产可以返还原物。四、且被上诉人租房事实不存在。总之,上诉人不是赔偿义务人,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忠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1、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对其侵权给被上诉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被上诉人的房屋是经村里批准建造的,有合法的所有权,至于该房是否在村规划内,不影响该房屋的权属和合法性。更何况规划是在建房行为之后,即使搞规划,也应搞好被上诉人的拆迁安置。而上诉人强行拆除被上诉人的房屋,应予赔偿。

3、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是认可的,且一审判决已进行了折旧。(二)、一审程序合法,对赔偿证据认定准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某忠提供的证据有:1号证据,财产清单一份,证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共计款15848元(其中包括现金8000元).2号证据,租房证明,证明被上诉人的房屋被拆除后,被上诉人租房及年租金为7200元。3号证据,东营乾泰会计事务所东乾会鉴字(2000)024号委托鉴定报告书,证明被拆除的房屋评估价值为8358.42元。上诉人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对被上诉人张某忠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1号证据,推房时大尧村两委已对财产进行了清点,与被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失不符。2号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交租房许可证,且租房费用每月600元,证据不足,因此,租赁关系不成立。同时,上诉人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提交张俊杰的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大尧村两委成员在房屋被拆除后的财产统计。

被上诉人张某忠对上诉人广饶县石村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辩驳:该财产清单是张俊杰的,与被上诉人无关,且该财产的统计是受行政侵权人的指派并且是在房屋被拆除后清点的。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东乾会鉴字(2000)024号委托鉴定报告书进行了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1号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拆除前后的财产统计情况。2号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房子被拆除后租房居住。上诉人提交的张俊杰的财产清单与本案无关,为无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如下事实:2000年被拆除后租房居住。

本院认为,(2000)东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上诉人的行为违法,该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1号证据认定物品共计61项(总计物品82项),原计款6333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应返还财产的,则应返还财产。鉴于被上诉人所列上述财产在上诉人实施强制拆房时,未依法进行明细登记,现时间已久,又无人管理,返还财产已不可能。但被上诉人主张的物品(所认定的61项物品)均已使用过,且新旧程度不同,应按60%的折旧比例计算,计款为3799。80元,对上诉人主张的其余财产(铁床、瓦刀、单衣等共计19项物品)损失1515元,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主张房内有现金8000元丢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被上诉人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25日租房居住,月租金为600元,有被上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为证。但该数额与市场通常价格相差太大,应按现行市场同等房屋的租赁价格即月租金300元计算(租金从2000年8月25日算至2001年8月24日),计款3600元。东乾会鉴字(2000)024号委托鉴定报告书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侯某萍

代理审判员焦某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某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向某香等与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达渠行赔字第1号原告向某香,女,34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某先,男,生于1940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在紫阳县毛坝镇教育办工作,住毛坝镇教育办,系死者刘某学之兄。委托代理人郑某学,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琴,女,13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女。原告刘某芳,女,11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女。原告刘某亮,男,9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某学之子。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成志,乡长。委托代理人钟某,四川达川智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某香、刘某琴、刘某芳、刘某亮诉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
    2023-06-06
    72人看过
  • 王某庆诉临高县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琼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庆,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原海南省临高县加来保温材料厂厂长,住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00号院60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符某光、刘某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江某安,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临高县食品公司。住临高县临城镇。法定代表人钟某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高县加来农场。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某庆因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临高县食品公司、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44-1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于200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
    2023-06-06
    461人看过
  • 尹某华与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收取清理退赔款及行政赔偿案
    湖南省株洲茶陵县法院行政裁定书(1999)茶行初字第10-2号原告尹某华,男,1935年4月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茶陵县火田镇麻芙村第二组。委托代理人陈某发,男,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洁,男,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茶陵县火田镇五门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洋,男,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朱,男,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肖某明,男,茶陵县火田镇企业办公室干部。原告尹某华不服被告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收取清理退赔款及行政赔偿一案,于199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99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有侵占公款犯罪嫌疑,因此于1999年6月8日将有关原告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移送茶陵县公安局处理,同时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5年5月30日茶陵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
    2023-06-06
    466人看过
  • 喻某琴与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行政税收赔偿案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2000)永行初字第1号原告喻某琴,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镇雄县国税局干部,住镇雄县国税局。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某发,码口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郭某华,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武,男,永善县码口乡财政所所长,住码口乡财政所。原告喻某琴以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在1997年9月征税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15000元人民币。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认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属实,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可酌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0日,原告喻某琴到永善县码口乡购买花椒,因涉及农特税的征收,与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发生争议,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在征收原告喻某琴的农特税过程中,造成原告喻某琴凹陷性­骨骨折,经医治已基本治愈,为此,原告喻某琴请求被告码口乡人民政
    2023-06-06
    321人看过
  • 李某铃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7)闽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铃,男,汉族,一九六○年五月五日生,福安市人,手工业者,住福安市中兴路106号。委托代理人邱某清,宁德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兰某春,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宁德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康,男,福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该市政府宿舍。上诉人李某铃、福安市人民政府因李某铃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李某铃原有房屋座落于福安市城关南大路53号。一九九二年,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里园武与解放路岔口西南侧地进行成片改造,建设综合大楼,具体由福安市金山南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施改造拓宽工作。一
    2023-06-06
    326人看过
  • 张清宇诉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蚌行初字第8号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宇诉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清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波,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刘玉芳,第三人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2月15日,固镇县人民政府作出固政复[2006]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新马桥镇人民政府2006年1月14日作出的要求张峰拆除所拉院墙的通知的行政决定。被告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张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新马桥镇人民政府通知复印件各一份;2、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张峰拆除所拉院墙的通知答辩书、张清宇的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3
    2023-04-24
    45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政府拆迁拆迁是否要求行政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2
      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 镇政府拆迁补偿标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9
      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
    • 政府拆迁补偿太低,村民如何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5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 政府强行拆迁村民严重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8
      严重违法。 应当给与补偿的。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 泰兴村民政府拆迁赔偿费怎么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9
      1、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拆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以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2、农村房屋拆迁房屋安置: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