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自然的,也是自己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是指非政府,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公民社会只有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能实现。没有人有权说我代表,我限制,我就能实现。所以公益诉讼更应该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公共利益。3、个人:或个人,一般指一个人或群体中的特定主体。在什么样的事件中,个人可以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自称的,都是自己想的。
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并不多见,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来对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梳理。
(一)立法层面上,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但是其存在明显的对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模糊性,甚至是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公民权利保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支持消费者诉讼,但是并无诉讼主体资格,只能对消费者诉讼起到有限的帮助作用。而对于涉及多数人诉讼的制度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涉及多数人利益,但不能简单地适用代表人诉讼套用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上,原因在于,
1、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2、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没有公益诉讼的事前防范作用。公益诉讼屡屡被拒也与立法上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关,考虑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在现实中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领域,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应该独立于以上三种诉讼形式而独立存在,但是为了方便讨论其原告资格的限制而分三种领域而展开:
第一,《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将诉讼原告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学界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是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最具有原告条件的有关的机关,至于有关组织,一般都会想到消费者协会、食品协会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民间自治社团等。但是公民个人作为原告主体的资格还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来看,个人成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都是可行的、必要的。个人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全方位的监控。由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完全可以通过基本程序控制原告通过诉讼牟利,从而防止公益诉讼泛滥现象。
第二,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唯一对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规定,并且对提起诉讼还做了限定性地规定,即只有在受损害的单位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
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而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相对人才有诉讼资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行政相对人原告资格论的限制,提出了法律上利害关系论,但依然没有将诉权赋予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而在法院管理对象上,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管辖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并无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
(二)司法实践中,尽管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但通过公益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几乎没有,食品安全维权状况令人堪忧,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备。这是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先决条件,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简单、模糊、暧昧不清,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次,公民维权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这不仅体现在知识面的狭隘,也体现在维权手段和理念的落后。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公众及媒体的口诛笔伐,大多数停留在情感宣泄上,却很少有人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效果可想而知了。
最后,维权成本高。食品安全诉讼举证难度大,成本高昂,且胜负难料,这就导致一些维权人士迫于客观压力中途放弃,最终最初妥协。这点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三方面来完善。
(一)赋予检察机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囿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乏,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力量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极为必要,而且存在着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而食品安全理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检察机关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合理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着检察机关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先例,显然在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是可行的,应该说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责任。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需要,有利于完整监督体系的形成。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而提起诉讼则是其派生职能,要在公益诉讼中实现其根本职能,则理应实施其查究违法情形而运用的提起诉讼的权力。此外,法律监督按照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传统上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是不完善的。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好弥补了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无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权的缺陷,使其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最后,检察机关的资源优势有利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公平的实现。诉讼被告方一般在财力和精力上要强于原告方,在这种诉讼对抗能力失衡的时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与被告相抗衡,而且检察机关是一支具有过硬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执法能力的专业队伍,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尽可能地避免公益诉讼的滥诉行为,避免降低效率,给法院增添无谓的讼累。
(二)赋予社会组织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广泛发生,赋予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能更好地维护食品行业、公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且更能体现其组织代表性,除此也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社会组织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依据。诉讼信托是建立在专门维护公众利益的团体和这一团体有其自身的法益两个概念基础上。当事人享有为实体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讼信托的最显著特点。诉讼信托的实体利益其实是一种公共利益,而诉讼权则由法律规定的团体来行使。诉讼信托理论的产生是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利多元化趋势基础上的诉讼理论的发展,可用于作为公益诉讼中,社会公益团体以自己名义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的理论支持。
其次,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等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不可能对社会中的面面都管理到,总会有漏洞和力弱的地方,这个时候将国家的部分公共利益的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相应的赋予给社会组织去行使,不仅可以弥补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的空隙,而且借着社会组织的优势所在,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和诉讼浪费,有利于减少程序利益的耗费。
(三)赋予公民个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采取多元化的诉讼主体,这就涉及到诉讼的先后顺序问题、公民诉讼资格问题等等。在此笔者考虑到被告方一般能力和精力、财力都比较强大,所以认为在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时,应该以检察机关和社会相关团体为主为先,只有在前两者未提起诉讼时,公民个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公民提起诉讼的权限是十分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首先,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并证明是可行的,很好的维护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食品经销商之间就侵犯食品安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确立了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一个或者几个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甚至还可以起到维护其他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下,赋予公民个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正是实现公民个人食品安全权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生产市场乱象横生,而相关的规制制度和措施还不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极大地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不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法行为,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和和谐的生产者、消费者关系。
最后,赋予公民个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广泛性和深远性的影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涉及的主体也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所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即在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之外,公民个人也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能够弥补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不足之处,能够更大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的体现。
-
公益诉讼主体
259人看过
-
公益诉讼的主体
297人看过
-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
445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263人看过
-
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313人看过
-
公益诉讼主体法律规定
401人看过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
公益诉讼主体主体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30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自然的,也是自己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是指非政府,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以
-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23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
-
公益诉讼有哪些诉讼主体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3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
-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
-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3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