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可不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3 15:22:30 360 人看过

一、逮捕后可不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符合取保候审情形的;

2、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

3、逮捕期限届满的;

4、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不是还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

很多嫌疑人和家属都存在“被逮捕之后肯定无法取保候审”的误区。当然批准逮捕的确意味着取保失败,但是也仅仅代表在刑拘之后的37天之内的取保失败。

批准逮捕并不是案件侦查终结,在批准逮捕之后,一般还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这期间侦查还在进行中,证据还在补充;

案情有可能因为新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新的案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重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取保候审也可以出现在批捕之后。

为此,我国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逮捕以后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逮捕羁押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办理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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