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1-01-06 03:52:41 160 人看过

16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附件:2.购房承诺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2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通知精神,加强房屋交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网上签约及房屋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房。二、自2010年5月1日起,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
    2023-04-22
    226人看过
  • 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一)市、
    2023-06-10
    66人看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财农村[2005]265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皖发(2005)3号),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全面免除农业税。现就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免除农业税。从2005年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免除农业税,包括免除除烟叶以外由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和无固定收益土地农业税。同时免除国有、集体农(茶、桑、果、林、渔、牧)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所承担的农业税。对于2005年已缴纳的农业税,要及时退还给纳税人。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形成的历年农业税尾欠,要继续执行“继续清理,暂停收取”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认真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一律暂停征收。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依然难以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2023-06-07
    272人看过
  • 关于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可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二
    2023-06-10
    232人看过
  • 有关杭州最新限购政策问题解答
    杭州限购相关问题解答:1、什么是“限购”答: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非住宅),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赠与、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2、杭州限购措施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时间界定标准是什么答:自2016年9月1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详情3、.杭州限购政策范围是哪些答:限购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详情4、.如何理解限购政策中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本市户籍”指拥有杭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户籍。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5.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答:指居
    2023-05-10
    449人看过
  • 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的标准自行确定。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按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按京财建字(1995)1144号和京财会(1995)1146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的,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三、关于“新增租金
    2023-06-10
    351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改办发[1994]第3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载于本刊1994年第12期)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为此,对《实施细则》第十条作如下调整: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调整为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调整如下:第十二条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再购房时,将原购买房的住房产权退还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按当时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退还原购房人;新购买的住
    2023-04-22
    230人看过
  •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策性奖励扶持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威政办发(2008)24号发布日期:2008-3-21执行日期:2008-3-21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企业、农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奖励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保证奖励扶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配套资金落实问题(一)名牌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等奖励扶持资金.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所属企业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市和各县级市按照分担比例将资金分别拨付给企业,县级市若未将配套资金按时拨付给企业,年终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将资金上解,直接支付给企业;环翠区、高区、经区所属企业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年终统一结算到市财政,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二)市区企
    2023-06-07
    16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8-6-28【实施日期】1988-6-28【发布单位】【文号】(88)财农税字第30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的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85)财
    2023-06-10
    79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财综〔2001〕18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请按财综〔20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三日?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2023-06-10
    380人看过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批复(闽政[2000]文343号),市政府已于2000年10月31日印发执行(明政[2000]文207)。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房屋产权单位应尽快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含已竣工验收的集资建房)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对已购公有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含93年购房未衔接的)如要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补足全部产权房价款及利息,按全部产权办理过户办证手续。二。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房改办及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抓紧建立已购公有住房购买者的家庭住房档案,并将信息资料录入电脑,以便快捷调阅,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三。已售公有住房的原产
    2023-06-10
    30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青岛市落实住房限购政策落实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落实购房限购的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 关于上海的限购政策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8
      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购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外个人在本市购房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可直接通过网签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申请购房资格。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供《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译本公证。境外个人在境内只
    • 有谁知道关于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谁知道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南京实际,按照《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市委、市政府经研究,就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出了具体意见,一共包含7条意见。主包括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稳定土地供应、优化住房供应体系、落实差别化信贷支持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等方面内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即“全面
    • 2018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1
      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
    • 天津购房政策怎么落实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6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