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豪森药业)申报的奥氮平原料药及制剂的制备方法与美国一制药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方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豪森药业终于冲破了重重壁垒,赢得了精神药物市场的发展空间。
据悉,豪森药业是一家集创新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股份制企业。1998年,豪森药业联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所着手研究奥氮平的制备方法,并于2001年底在国内获得商品名为欧兰宁的奥氮平和奥氦平片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其生产的欧兰宁通用名为奥氮平,是一种主要用于精神分裂症短期和长期治疗的非传统抗精神病药物。欧兰宁也成为国内第一个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生产的奥氮平片。
就在该产品还未批量投入市场时,美国一制药公司以豪森药业侵犯其两件发明专利为由,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在初步审查侵权的可能性后,责令豪森药业停止生产、销售奥氮平的行为。对此,有关法律专家“坐诊”豪森药业,建议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对世界同类产品进行深度调查,确认该公司没有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为争取在本土法院依法维权中取得胜利,并针对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有关专家的指导和帮助下,豪森药业不畏对方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熟练的知识产权运作能力,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果断应诉。
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豪森药业最终胜诉,对方诉讼请求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知识产权报通讯员朱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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