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稽查个人所得税中的避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检查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检查“应付工资”账户。“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应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检查时应根据会计记账凭证,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
(2)注意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检查有无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对发放的实物应折合为现金计入个人工资、现金所得。
(3)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有无将管理部门、销售部门人员的奖金、补贴计入该账户,从而不计入“应付工资”账户,偷逃个人所得税。
(4)检查企业往来账户,检查企业有无通过往来账户,私设“小金库”而乱发奖金和实物。
(5)检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检查企业有无从该账户中提取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
工资、薪金所得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工资费用,即人工费。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检查中,还要注意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检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借方累计发生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为本期实际扣缴的税额,贷方余额为已扣尚未缴纳的金额。
计算企业代扣税款时,应注意:
(1)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②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交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3)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1)对个体工商户检查
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收入的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税前扣除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前扣除项目检查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被没收财物、支付的罚款、实收的滞纳金、各种赞助支出、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应纳税额检查
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按月预缴所得税时,也应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
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可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检查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②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
过当年销售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
③各种准备金的计提不得扣除。
④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3‰。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以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用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具体计算方法为: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未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或者=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对应的税率-(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速算扣除数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检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
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人中扣除任何费用。这里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按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储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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