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2、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的
2.1立案的有关情况
2.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3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注:上述事项须以书面告知当事人。
2.4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
2.5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2.6财产线索的调查结果
2.7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以裁定书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2.8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
2.8.1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
2.8.2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8.3以决定书方式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2.8.4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2.9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9.1评估结束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
2.9.2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10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
2.10.1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
2.10.2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原则
2.10.3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方案
2.10.4相关法律规定
注:
告知对象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2.11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
2.11.1中止执行的理由
2.11.2相应的法律依据
注:上述事项应以制作裁定书方式送达当事人。
2.12人民法院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
2.12.1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
2.12.2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12.3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13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
(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2.13.1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13.2终结执行的理由
2.13.3相应的法律依据
2.14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
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的原因
2.15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3、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的
3.1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3.2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
注:
上述事项应以制作裁定书方式送达通知申请人。
4、执行费用情况
4.1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
4.2执行费用的收费根据
4.3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5、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
(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
审查结果以裁定书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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