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两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
两者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散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报酬没有得到偿付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得到赔偿时,船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给付请求,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其所任职的船舶,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4、船舶灭失;
5、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船舶优先权行使时的担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船舶优先权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之后、判决之前,可以应船员的申请,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先行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船员劳动报酬。
《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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