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但权利人却为股东或个人,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有些单位仍照提折旧,依税法,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相关的保险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从节税的角度来看,产权在公司名下是有利的。
2、某些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依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而应据实列支入相关成本费用,且如实际支出超过工资总额的14%,应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已无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规定)。
3、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单据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该项计提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和净残值率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前年度应计而未计的成本费用不得补计),建议大家在通常情况下,尽可能依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以免增加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5、生产性企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成本计算依据,给人以胡拼乱凑做假账之嫌。
6、开办费在开业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未做相应的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未做纳税调减,依税法应从开业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摊销(注:新企业所得税法暂未见明确规定)。
7、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为了人为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税局可能不会认可。
8、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虚假报销。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可能。
9、有些公司长期经营且规模越做越大,但却又人为地长期做亏损,违反常理,易被税局检查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更不划算。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如一般纳税人未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而未交及多缴的税额;或对留抵税额也通过“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出口退税通过所谓的“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等等,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建议有必要看看关于中级或注会考试关于增值税的核算,因为很多人没能弄清楚这一块。
2、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如采取直接销售收款方式,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3、行政管理部门等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领用的产成品亦未视同销售处理。
4、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5、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6、为降低税负,有些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对会计人员来说,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7、一般纳税人每月的税负率恒定,企业本意往往是希望人为控制税负水平或为了不引起税务局对异常申报的关注,而实际上正说明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通常进货与销售并不会同步,每月的税负率出现适当波动才是正常的。
8、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与收款人不一致,依规定如果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时,可能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应做好相关准备。尤其是快要达到规定销售额时,不宜保留太多存货,否则被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后,该项存货销售时须按17%等税率,进项却没有抵扣,不划算。一般纳税人转正时,通常是半年就需要达到100万(工业)或180万(商业)的销售额,否则,难以转正。
三、其他税种
1、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2、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或虽有签字,皆为同一人笔迹;或公司员工的工资上限都人为控制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左右或以内;给人以假账嫌疑。
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会计账簿的印花税等)。
4、一些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5、将应由出租公司承担的税金在本公司列支,计税依据被降低,变向偷逃了营业税等,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6、免抵退生产企业未按照当期免抵税额计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公司可以向税局申请返还最近三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且用于办税人员的开支可免个人所得税,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较多的公司未及时办理返还手续,造成损失。
8、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可以申请返还地方财政分成的一半(即缴纳增值税的增量部分12.5%),不少企业未及时办理。
9、股东个人的股票投资以公司名义进行,如果出现收益,将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及由此产生的利润分红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划算。
10、公司终止经营时,不办理税务注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上黑名单,今后如在深圳再设立公司等,须处理完遗留事情后方可办理。
一、中小企业建账的目的
一是管理需要。其又可分为两种:
1、股东多,为了明晰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建立较规范的账务;
2、企业规模扩大,因账务核算不规范造成了账外损失,如因未及时准确核算应付账款而多付客户款项,亡羊补牢,需要建账。
建此类账需要注意的是,账务处理在遵循《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活学活用。如:若此类企业增值税被核定征收,交纳的增值税列支在何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都未明确。按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理论,应将其从收入中扣除,作收入的减项。
二是税务需要。典型的莫过于为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建账。税务要求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要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时作纳税申报。对于因税务需要而建账的,尽量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账务,这样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可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如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计提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折旧年限以及开办费的摊销、收入的确认等。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大税法(全国性的),还要了解小税法(本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要了解当地的计
税工资标准、通信费标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差旅费是否有规定标准等。例如印花税,有的地方按合同征收,有的地方则是核定征收,按账面销售或购进货物的比例核定征收;再如对计税工资人员有的地方要求必须是交纳三金或四金且签有劳务合同的,有的地方则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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