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唯一住房不执行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8:11:32 186 人看过

不执行条件有两种,

1、是被执行人以及其扶养人名下的唯一房产;

2、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是不可以被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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