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20:22 333 人看过

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调解,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处分、实现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仍有本质区别。

一是强制性不同。在诉讼中的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形成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

二是后果不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三是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终结诉讼;后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无论二者有何区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止争息讼、维护稳定。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1、简易程序的调解,就是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进行的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中适用法院调解无疑是专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主要涉及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的效力方面、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调解所涉及的案件等内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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