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儿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庭上,母亲和两个儿子展开了激烈辩论。季某怀疑遗嘱是假造的;儿子则辩称,父母结婚37年,母亲一直没有工资收入补贴家里,现在的积蓄全部是父亲的。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
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通过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在查明这对老夫妻双方既无婚前财产,又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也无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况下,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这一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要求最终由遗嘱表现出来的内容与立遗嘱人内心关于财产及相关事务处分的想法相一致。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行财产分割。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一订立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本案中的遗嘱即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该遗嘱中遗嘱人有权支配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的一半家庭财产依法应归季某所有,对于季某的这份财产,丈夫在遗嘱中无权支配。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个人分析:
(1)本案有两份遗嘱,一份口头,一份书面,但是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口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只有护士小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但这是不够的,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只能以书面遗嘱为准。
(2)该遗嘱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虽然没有致郭乙死亡,但他为了争夺遗产,有杀害郭乙的主观故意,而且付诸行动,郭甲会被剥夺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所以由(1)可知本案中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继承人郭甲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则郭某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安排。
专家意见: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民法典》,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
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335人看过
-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300人看过
-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154人看过
-
遗嘱继承条例解析
162人看过
-
遗嘱继承纠纷的类型
231人看过
-
继承案例:公证了的遗嘱能改吗?
78人看过
遗嘱继承又被称为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完全不同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主要针对被继承人在生前订有有效遗嘱的情形。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程序都必须满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这就是遗嘱继承的执行效力。... 更多>
-
公证遗嘱继承案例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1首先,你婶婶和你叔叔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你婶婶不是合法继承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不能拿走赔偿金。另外,你妹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你婶婶从法律上看应当是她的监护人,但是她因有智力问题,同样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你妹妹的监护人应当从其他亲属中选取,例如爷爷奶奶等,代为保管该笔钱,等你妹妹成年以后,再给你妹妹。
-
自书遗嘱的典型例子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家具及家用电器。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
-
民法典遗嘱继承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01遗嘱继承要想公证,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一般十五个工作日内公证机构会出具相关公证书。
-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嘱遗嘱继承人可否继承权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011、法律对遗嘱能不能交给继承人保管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遗嘱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或者交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的。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