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事实在工伤补偿铁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0:13:50 357 人看过

案情]

柯某自1988年起为某广播电视站做临时工。1995年5月13日,柯某在一小学边拆除旧电杆上的线路时,电杆折断,他从8米高的电杆上摔下,造成脑挫裂伤,2001年4月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3年2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由于柯某与广播电视站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广播电视站也未给柯某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柯某至今未能享受到工伤抚恤待遇。柯某向所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播电视站一次性给付其25年的伤残抚恤费被驳回后,将广播电视站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广播电视站辩称,柯某至今尚未与被告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执行。柯某的伤残虽有两级劳动鉴定部门作出的工伤和伤残等级评定,但其在申请该工伤认定和鉴定时具有虚假陈述病情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且该认定和鉴定材料从未送达或告知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播电视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柯某伤残抚恤费267025元。[法官说法]

1、本案未订立劳动合同过错在谁?

本案系事业单位与职工在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致残后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纠纷。《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告于1988年起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用人制度,与原告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被告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过错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来承担。

2、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了16年,双方对此未有异议,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实践中即使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种合同关系,只是口头形式而已。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3、原告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补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属四级伤残,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辩解认为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具有虚假陈述病情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及未送达等。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且该辩解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因被告尚未为原告投工伤保险,故工伤补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谭一言小建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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