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21:19 439 人看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
    2023-04-22
    42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定,组织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
    2023-04-22
    194人看过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第
    2023-04-13
    284人看过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以下几点: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横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
    2023-04-13
    389人看过
  • 长沙市政府热线电话号码
    长沙市政府热线电话是12345。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范围:1、受理市民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等问题的咨询、求助;2、受理市民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的咨询、求助;3、受理市民和社会各界关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受理市民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批评、投诉和举报。
    2023-03-23
    275人看过
  •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内容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地区经济的繁荣,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有些工程往往需要对于土地进行征用。对于土地的征用来说相关的机构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对于补偿的标准也有住所不同。那么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内容有哪些?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内容有哪些?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
    2023-04-17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是哪些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6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4-14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 长沙市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4-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4-14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
    • 长沙市征地征地补偿的政策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6-12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