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02:26 426 人看过

各区、县房产局,溧水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原则上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不受此出租政策限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照《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

四、各区县房产(建设)局(房改办、房保办)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对违规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购买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8月22日,福建省住房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厦门召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推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验,部署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副省长苏增添在会上表示,全省各地应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他进一步强调,福建省内各设区市本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至10%;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本级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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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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