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中的质证制度,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对质证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现行立法中不仅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条文之间不协调,相互矛盾。如《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民诉法》第125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如果法庭不许可,则质证亦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根本不让当事人发问,而且根本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以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代替了法庭质证。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我认为质证程序应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质证应作为法庭调查的主要手段。质证可以根据当事人逐项诉讼请示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逐一对各部分的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在质证中,是质证的组织指挥者、是质证结果的裁判者,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疑、对证据的提供者或制作者、收集者进行质问。质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判长对与此无关的内容或不法行为如诱导性提问或侮辱人格、泄露他人隐私的提问,应予以制止,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法官对每一项证据质证后要公开确认质证结果,如果被质证的一方提不出证据来反驳质证,或提出的证据不能推翻质证的证据,则应确认质证方的证据有证明效力,被质证方的证据无证明效力。未经法庭公开确认的证据,不得在辩论中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质证过程中,书记员应对质证的内容、法庭所确认的质证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都不开庭审理,而只进行书面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以一审中经过庭审辩论、质证查实的证据为准,因而有的二审法院以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定案;甚至有的一审法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补充收集证据,装入卷中,二审法院又以此定案,出现大量的二审终审后仍然不服的案件,这与我国的质证制度不完善有关。为此,我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二审法院径行判决的案件,必须以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过辩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第二审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都应经过二审开庭审理,由当事人辩论、质证,并由第二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才能定案,否则应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
浅议完善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
498人看过
-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295人看过
-
完善民事诉讼中调查令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人看过
-
完善行政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
64人看过
-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165人看过
-
试论完善共同诉讼制度
381人看过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更多>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完善时效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完善完善是怎样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