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7:42:10 115 人看过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所有权相关文章
  • 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200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OO二年六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进一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政府同意无偿取得或在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下列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
    2023-06-10
    70人看过
  •  土地确权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友好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和暂时画定工作界线。在协商无果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明确土地权属。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暂时搁置争议,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1)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明确土地权属。(3)对于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暂时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
    2023-11-19
    340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的工作。它直接涉及到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顺利完成申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城镇国有土地登记以旗、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市内三区及土、托、郊均应成立以各旗、县、区主要领导挂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二、市三区及土、托、郊各自的申报登记范围由市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另行通知。三、申报登记的最小单元是被界址线所封闭的一宗地(一块地)。土地使用者如有多宗地要分别按每宗地座落填表申报。混合宗地中各使用者要填写各自的使用面积,对于公共使用面积要进行分摊。四、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有关手续,向申报站申报。五、因赠与或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赠与或继承地上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受赠与或继承人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申报登记。六、
    2023-04-22
    284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我国境内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可向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选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外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须办公证手续,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我认可的国际公证人、律师的证明。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工作便利,不得非法干涉。律师有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解答法律询问、查阅有关资料;(二)参与见证活动,
    2023-04-24
    449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提出。佛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廿一日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的土地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区、片土地利用统一规划在前期开发中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支付土地平整的实际发生费用。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一、无效的合同是什么条件确认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包括:1、当时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2、合同当事意思表示不真实,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3、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公司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
    2023-03-15
    20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所有权
    相关咨询
    • 复垦后的土地怎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4
      首先,需要查明复垦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国家征收,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已经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过去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对复垦后不能恢复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收。经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征收。经复垦后可以恢复原用途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3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大类:(1)国家所有;(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有如下规定: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土地使用权的不同类型和规定使用权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5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人不会不清楚自己土地所属的类型,因为是划拨土地的话,在使用问
    •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8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