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14日
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办公室直管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省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和西北民航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分别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方法,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6月22日
投标代理是指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处理招标事宜等。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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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1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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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的行政强制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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