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地者)经依法批准在特区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因进行临时性项目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暂时可供使用的国有空闲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体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用地者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只能构筑临时性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矿开采需要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外,一律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用地者在使用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转让给他人。
(五)临时用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缴销《临时用地使用证》。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用地者确需继续使用,且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按本规定重新申报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第七条用地者申请临时用地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权属单位意见。
3、临时用地位置地形图。
4、属租赁行为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
5、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从事开采砂土石矿使用临时用地的,应提供矿管、海监、水利电力或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使用公路两侧预留用地的,应提供公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7、国土房产部门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填写《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土地类型、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复垦计划等。
(三)用地者需使用集体土地或区级及区级以下开发区用地的,应先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国土房产分局申报;需使用市统征土地的,可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申报。
(四)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的临时用地,用地者凭批准文件到原申报单位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悬挂于施工现场。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应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条用地者必须按土地权属分别与市国土房产局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书,按年交付临时用地使用费。
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年使用费为现行同类地价的5%;
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年使用费,由土地所有者和用地者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用地者应向市国土房产部门交付临时用地使用费总额3%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时,应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临时用地管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用地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并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非法占用临时用地的,或未按批准面积、范围、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时用地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者拒不归还土地,以及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土地的,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非法使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三)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收回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
(四)对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有滥垦土地,乱采砂土石矿行为而破坏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交通水利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除责令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外,并按土地使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用地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特区规章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不允许其继续从事建设或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属集体耕地的,还应责令其在限期内复耕,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国家、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有关部门批准或未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用地者,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三个月内,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或补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各县(市)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了什么?
489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78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174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规定(2005修正)
318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76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393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全部内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5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六)房屋的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
-
汕头经济特区拥军优属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何?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4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特区有关规定,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配任务,保证第一次就业安置;属于本人自找工作单位的部队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办理安置手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军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帮扶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政策规定照
-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第3条内容是怎么样的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有哪些条文和内容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8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开展述责述德述廉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纪律行为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