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1:25 83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关注特困老年人的生活,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做好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我市有73.9万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3.6%,据调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17792人,其中农村低保老人约13000人,急需医疗救助的约2000人,占特困老人总数的15%。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通过建立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救助,特困老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对城市居民低保对象也建立了一定的帮困助医政策,但农村有一部分特困老人体弱、多病,基本医疗难以保障,因病致贫。农村特困老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认真关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农村特困老人解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农村特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强化医疗救助措施,确保农村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以上老人中患精神疾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和组织移植等慢性重病(以下简称大病)及因病住院(县级以上医院)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的老人,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以下简称基本医疗)给予50%的救助,1年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住院老人住院部分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的给予25%的救助,1年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

(三)医疗救助经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按4:4:2比例,采取年底结算的办法承担助医资金。属市级贫困乡镇的医助配套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医疗救助程序:申请医疗救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核实,经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填写《宁波市农村低保老人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救助对象,可凭低保证、就医病情记载、有关单据和符合基本医疗的医药费等原始票据,一年两次定期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销。

(五)医疗救助管理措施:每年11月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计本地上述对象救助人数和金额报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工办。由市老龄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和救助资金专项检查。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狠抓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

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把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了解情况,加强协调,抓好落实。民政、财政、卫生、劳动、老龄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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