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用两到三年时间,力争到2012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宅基地使用和发证登记的情况,并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到2011年春节前完成应发证量的20%以上,至2011年底要完成应发证量的60%以上,到2012年7月前完成应发证量的百分之95%以上,到201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领导,分步实施
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难以一蹴而就。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建设、财政、规划、农业等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财政要将所需工作经费(含外业调查、地籍测绘、登记发证等)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我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分为广泛宣传、调查摸底、登记发证、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广泛宣传阶段(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3月止)。
1.宣传内容:主要是宣传现行的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地方配套文件,以及《今日罗定》在2009年6月份刊登的相关知识问答。
2.宣传方式: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宣传;二是通过宣传标语、横幅、宣传专栏和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三是派人进村入户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4月-2010年10月)。
1987-1988年,我市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大规模换证和登记发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建房逐年增多,加上宅基地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我市历年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数量与实际使用宅基地的数量相差较大。为此,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工作指导组,对各镇的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并由各镇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以分片包干的形式进村入户进行核查,并填写好宅基地宗地明细表、汇总表等表格。
(三)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底前)。
在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对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理,对来源合法的给予登记发证;对手续不完善,存在权属争议的先备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视调查摸底工作的进展情况,选取一个镇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试点镇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收件窗口,便于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全面铺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市人民政府组成多个工作组对各镇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对提前完成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对工作进度快,且没有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镇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或出现群众上访的镇,给予通报批评。
四、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对清查出来的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按政策审批,但超过批准期限后再建设的,可以直接补办登记;虽未经审批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下称两个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从轻处罚后给予补办登记,不符合上述两个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记录在册,不予登记。
2.1999年1月1日后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房用地符合两个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作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不符合上述两个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记录在册,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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