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措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52:18 458 人看过

转变观念,强化大局意识。传统的基层检察工作思路往往注重打击犯罪,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识不足,新乡县院积极转变观念,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放到发挥检察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来考虑,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变被动为主动,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对于抚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彰显政府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内外联动,强化统筹协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涉及到案件的各个环节和司法机关多个部门,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新乡县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内外部统筹协作,探索出一套救助工作运行长效机制。对内建立控申、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间的信息互动机制与联合救助机制,保证救助工作在检察工作环节顺利、有效展开,达到法律效果及时、救助效果明显、社会效果突出;对外与公安、法院、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救助工作机制,互通信息,联合救助,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前、案中、案后的生活状态、实际困难、心理情绪等进行详细了解,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救助工作,不但从物质上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更要从心理上抚平伤痕、平息怨气、消除社会矛盾隐患。

争取支持,强化保障力度。基层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离不开经费保障这个难题,新乡县院采取“三个一点”工作方法,即“经费中挤出一点,同志们帮助一点,上级领导支持一点”,除自身拿出一部分经费之外,还积极组织干警开展向困难群众爱心捐款活动,同时加强向县委、县政法委等部门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政策及财政支持,保证救助工作经费到位。近年来,新乡县院实施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例均得到了县委、县政法委等部门的肯定与支持。

延伸救助,保障社会稳定。刑事被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生理和心理上的二次伤害,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不仅仅是对其生活困难给予经济上的救助,更重要的是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彰显法律的正义。新乡县院在开展救助工作中,不但积极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物质生活,更注重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状态、心理情绪的跟踪了解,想方设法对其释法、说理、讲情,全力化解其心中怨气,消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被害人有哪些种类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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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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