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全部是执业医师(特殊情况下,需要法医参加)。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些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分三个阶段:
(1)医、患双方陈述;
(2)专家提问或质询;
(3)专家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中,对鉴定专家库的建立、鉴定的提起、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鉴定方法等均有较具体的规定。然而,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一、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院等级差别决定了医疗水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水平,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2.医疗当时水平原则是指在鉴定某一医疗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活动发生时的医学水平(通常惯例)为基准。不能用发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在鉴定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生的事,用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行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事件发生时的医学水平。3.医疗地域性原则指一位医师应当具有与其邻近的、或处于相同地域的同一级医师在处理相同疾病时应当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辅助性标准。这条原则要求高水平专家在判断基本问题时应考虑地域性问题。二、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误治,不能作为紧急性因素看待,否则将成为医师不负责任的借口,也不利于医疗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因经济利益驱使,将一些本不该由其施行的治疗措施,进行试验性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责。因为此时医务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医师使用裁量权时必须兼顾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二是医疗尝试原则。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这里所说的未知,与并发症的可预见性不同。在鉴定时,对临床上确实难以预见的并发症可以免责;而对可以预见,但却未能预见者,或预见了但未采取补救措施者,就不能免责。采用医疗尝试或试验性治疗均需患者知情同意。医师在从事试验性治疗时,还需履行对病人损害甚微和防护措施周全之注意义务。可是,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他们大多是师徒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独立、规范”。他们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很难令患者和社会公众信服。所以,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患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医疗过失
367人看过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还有事故医疗过错的?
361人看过
-
医疗过错行为是什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222人看过
-
刀伤的医院医疗过错会被认定为是医疗事故吗?
297人看过
-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269人看过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
446人看过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更多>
-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7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或者医疗过错的关系如何确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4根据《医疗事故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
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医疗事故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医务人员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患者的动机和行为,但却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有怠于积极救治伤病员放任危害患者的后果发生的行为,并因此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对此,医疗机构还应就其没有因其他原因而放任危害患者人身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
医疗过错的责任是什么?如何认定医疗过错的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