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应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类。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事项的主要事例: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确认和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例1】2008年6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351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当月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08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4000元;12月31日该项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的金额为31100元。甲公司于2009年3月6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过程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35100×60%-4000=1706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060
贷:坏账准备1706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265(1706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6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795(17060-426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795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1279.5(1279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79.5
三、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某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2月14日内审部门对2008年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2008年4月接受甲公司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该企业按500万元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设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事项。
解析:
会计规定:企业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即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都以公允价值作为当期损益和税收收入,假设本例在税务机关进行的2008年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也未按公允价值交纳所得税,则调整处理处理如下:
补作收入:
借:固定资产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
补缴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万
四、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不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遵从不同的原则,日常会计处理一般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或者财务检查时,发现会计差错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同时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即一种会计处理同时违反税法和会计法规。例如,对于一些时间性差异,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职工教育经费、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费用错记,在补税的同时,均应调整损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科目。
二是纳税差异只影响计税所得并不影响会计利润。例如永久性差异,包括不“合理的工资”、超出标准列支的对外捐赠、赞助、业务招待费、滞纳金、罚款、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等对收入、费用错记造成的差异。在调整时,对于永久性差异,一般调整损益类科目,不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例3】2008年某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7万元
贷:盈余公积17万元
调整:
按新准则规定,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7万元元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2009年财务审计发现差错调整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17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万元
按新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例4】2008年某公司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为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万元
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期末按成本费用对象,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假如2009年财务审计时发现以上做账错误,虽然不会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但会影响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发生额,不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在新税法下,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时间性差异处理,对于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类似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2008年形成5万元(25-20)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假设2008年所得税率为25%,2009年调整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万元
五、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差错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例5】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n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n(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n(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n(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n(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n(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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