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4:44 338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监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省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实施劳动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培训劳动监察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市地、县(市、区)的劳动监察员应当分别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工作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应当注销其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通过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看现场以及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执行招工、用工及就业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安置退伍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执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劳动时间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工资分配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一)执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执行劳动统计规定的情况;

(十四)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应记录在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起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

第四章劳动监察程序

第二十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应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佩戴劳动监察标志,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件。

第二十一条查处程序:

(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需要依法追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罚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送达。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须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不当,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缴同级财政。罚款列支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监察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监察秘密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经费,每年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监察相关文章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字[2004]58号发布日期:2004-10-21执行日期:2004-10-21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指定公物拍卖机构是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2004年6月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后,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划归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的精神,省政府确定,委托省国资委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省国资委要制定和完善公物拍卖的相关法规、规章,建立公物拍卖信息网络,加强对
    2023-06-08
    318人看过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五日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及中山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与救助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选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协调各部门、各镇政府(区办
    2023-04-23
    492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一九九日年十一月修订)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
    2023-06-09
    3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发[2005]180号发布日期:2005-12-29执行日期:2005-12-29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
    2023-06-07
    2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第一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第三条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
    2023-06-07
    324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二○○一年一月八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
    2023-06-09
    465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文号:鲁政字〔2015〕28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四、
    2023-06-15
    316人看过
  • 山东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5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组织好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使农村市场在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拉动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消费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我省农村市场保持了繁荣活跃的良好局面。但在近几年农村市场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特别是能直接形成现实购买力的现金收入增长不多。二是,农民消费档次仍比较低,且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三是,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省的比重下降,增幅低于城市。四是,供应农村的商品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农民的需求,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滞后。五是,国
    2023-06-07
    489人看过
  •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
    2023-04-24
    323人看过
  •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二○○○年二月十六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为了维护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保障人才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一、实行聘用制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后,均须签订聘用合同,并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二、用人单位和求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包括续聘合同),应在达成聘用意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履行聘用合同鉴证。未经鉴证的聘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发生争议,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三、聘用合同鉴证
    2023-04-23
    228人看过
  •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规定,现将《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八月三日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精神,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做好考试命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8〕43号发布日期:2008-5-12执行日期:2008-5-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依照《规划》对我市地名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地名管理与我市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各镇(街道)要根据《规划》编制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在《规划》基础上重点突出本镇(街道)的地名命名方案、地名调整方案、门牌编制方案及地名文化保护方案的编研工作,确保《规划》在各镇(街道)得到具体落实。三、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授权市地名办批准实施。四、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要求2010年前编制完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法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的规定,为方便企业,简化手续,现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所有申报设立股份制公司的事项,均需向省政府写出请示,由省政府批交省体改委审理。二、省政府授权省体改委审批设立股份制公司事项,使用鲁政股字[19××]××号专用字号。三、省体改委接到省政府批交办理的请示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理,批准文本要由省体改委主任签字,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印制后,到省政府办公厅鉴印。
    2023-06-09
    108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罚款决定
    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999年3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实施罚款分离制度,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缴入国库。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直接缴纳罚款的,其罚款决定无效,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
    2023-06-06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部门或劳动者,根据现行劳动法、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提出警告、批判、罚款、吊销许可证、命令停产整顿的处罚,违... 更多>

    #劳动监察
    相关咨询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山东省关于办理提前退休的通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8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关于山东省2015年山东被撞人赔偿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02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