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允许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和协议,但目前尚无具体操作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第24条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人,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工人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发包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首先,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中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任期内“竞业禁止、禁止经营”,企业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有约定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中国《合伙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员工根据雇主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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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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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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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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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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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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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什么,和的竞业禁止有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7竞业禁止是本公司的特定人员在职或离职后,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禁止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法定禁止在我国即指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事项。因此,普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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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6关于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有下列规定: 1.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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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禁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22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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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2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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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协议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2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