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释义】本条是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规章的规定。
目前,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国务院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较为严重。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一些部门从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出发,各发各的规章,相互矛盾,甚至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种打规章仗的状况,造成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有的是由于权限划分不清楚,比如,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清楚,有的是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也不清楚。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因此立法法为解决规章乱的问题,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即制定规章时,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制定立法法时,有的部门建议删去联合制定规章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对有争议的职责事项,不得自行制定规章,擅自制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务院予以撤销。立法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保留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内容,写得灵活一点,便于工作。
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内容划分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调整内容是法律没有规定,国务院也没发布过决定、命令加以规定的,应当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不能规定在部门规章中。第二,调整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管理权限,超出单个部门职权的,应制定行政法规。现行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做法应逐步改进。在一个部门权限内的内容,可制定部门规章。第三,在我国目前有些部门职权范围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现状下,调整内容很明确地在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制定部门规章;调整内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尚不明确的,制定行政法规。第四,凡是有关行政机关职权、地位、机构设置等组织法方面内容的,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能规定组织法方面的内容。第五,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关系还有待于通过体制改革解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地方利益破坏政令的统一性,凡涉及中央和地方较大利益关系的问题,都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加以解决。
各部委在制定规章时,应妥善地处理好各种关系:
1、部委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本来,制定规章应当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但是,由于什么事项应由规章规定,什么事项应由行政法规规定不甚清楚,而常常发生规章想升格从而挤占行政法规的现象;同时,行政法规因体制等诸多因素难以出台而将许多本应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降格由规章来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规范位阶的混乱,在客观上影响了规章的实效。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很难笼统地说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孰高孰低。比如,在宏观经济方面,部委以规章形式确定的财政、金融、计划等政策,应当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里,地方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都要遵循。
3、不同部委规章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各部委的权限划分及相应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其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体制的改革等深层次矛盾而成为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热点和难点,使不少部委规章相互交叉、冲突和矛盾,造成地方尤其基层执法部门的混乱。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已成为当前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各部委要从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那些由于权限划分不清楚的权力灰色领域,不要以立法的方式来抢占地盘;对那些可能要被改革掉的权力或者利益,不要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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