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这个东西想必大家不陌生,熟悉的很,所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套帐的基础即是从发票开始的。
一、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
尽管总局所得税司在答网友问时提到这么一点,即使无发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依然可以扣除,但中国的事情绝非想象的这么简单,税务局永远不会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现官不如现管,没票的统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全国大地盛行,而且长盛不衰。起码笔者见到的类似税务处理占大多数,而且也有总局的政策依据,即80号文,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我觉得很奇怪,所得税司的家伙难道不知道这么个文?还在那忽悠着我们善良的纳税人,真以为没有发票也可以扣除了?
无论是目前的税务事务所鉴证还是税务检查,只要看到没有发票的且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不象我这样心慈手软的,莫不调增所得额,试想,当初你为了省几个点的税,如今到要付出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惨痛的教训,财务人员要时常在老板面前敲敲警钟,而且要警钟长鸣。严格要求应取得发票的统统取得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
那么有的情况下取得不了发票怎么办?比如款子预付出去了,但对方因为种种问题就是不给发票,或者建筑商垫付资金,建设方迟迟不付,建筑商就是不给票,怎么办?
这个时候就要权衡利弊了,哪个利大,哪个弊大,如果说取得不了发票导致税收损失,与赖帐的损失一比较,前者大,那你就想办法弄票呗,和人家好好协商,把票要回来,有的时候还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嘛,到税务局代开麻烦,那就去劳务公司或当地县乡政府处代开,不要因为赖点钱又被法院起诉又被税务局逼债。
三、发票防伪事关重要,鉴别真假事在人为
一些小数额的发票倒也无所谓,但是数额达到万元以上,或者说10万元以上的,还是要鉴别个真假,最好去当地税务机关查验。现在各地国税局也好,地税局也罢都有网站,而网站基本上都开通了发票防伪功能,但这些功能对“复制票”(也即是制作假发票的人员按照某企业的纳税识别号、实际领取发票的号码和相关信息,复制出和某企业实际领取发票信息一致的“发票”)基本无效,这些“复制票”的查询结果和真发票是一致的。何况你都没有真实交易,按照税务局的定义,这发票能是真的吗?!
虽然说纳税人并没有鉴别发票真假的义务,但问题是出了事,还是纳税人倒霉,前几年长春有一家运输公司因为税负太高,于是开了几百万的假发票给货主,货主一直是由这家公司开票入帐的,也习以为常了,哪里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狸猫换太子,真票变假票了,不要以为税务局是呆子,假票上百万就给查出来了,开票的自然按偷税处理,补税罚款,这受票的也逃不了干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幸好税务局通情达理,善意取得的发票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而且告知向开票的索要真票后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你说这不是折腾人嘛。
四、发票与税收唇齿相依,受票和税政相辅相成
接受发票,尽管你接受的是真发票,但是却并不一定就能扣除,这个时候需要一个税收知识,比如长春一家公司租赁一台设备给松原一家公司,这个票就要由长春税务局监制的,因为租赁设备的纳税发生地在出租公司,相反如果是长春公司在松原买了块地,尔后租给松原公司,这个票就要由松原税务局监制,再比如建筑业发票,必须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开具,你别为了省几个小钱跑到网上买别的地方的建筑业发票入帐,傻到这一步,我都不好意思说了。目前长春地税局又发通知,自5月1日起无论工程在哪个区,都在核算地缴纳,减少纳税人的麻烦。
还有餐饮发票,并不是就一定要税收调整,比如差旅费,出差不可能饿着肚子出差,肯定要吃饭,甚至还要喝二两小酒,这个发票就不需要入业务招待费,入差旅费是可以的。但吉林省企业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财行[2018]398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出差误餐补助每天100元、公杂费每天80元,是不需要发票的,如果招待费没有超,那就进招待费吧。有人说企业的招待费是按照收入的0.5%计算扣除的,实际上可能没有几个人细研究,税法规定的招待费可以扣除的极限是收入的0.833%。企业工作人员出差的费用包括:
1、旅费。含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
2、住宿费。符合情理的住宿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住宿费高点是因为在宾馆招待客人有排场,住宿费低点是因为公司节约开支。合情合理的洗浴发票也可以做住宿费用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补助,不需要发票;
4、公杂费。含市内交通、小件寄存、通讯等支出,按照规定标准补助,不需要发票;如果实际发生相应费用支出超过补助标准,凭合法票据报销也据实填列报销;
5、其他费用。因临时改变行程的退票费以及其他合情合理的出差旅费支出等,凭合法票据报销也据实填列报销。出差时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费用)”、“招待费”(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礼品等费用)”和“交通费”(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相加油等)、“办公费”(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笔墨纸费等)等等,均应按费用性质另行汇总,粘、填报销单随差旅费一同报销,以便相互证明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
五、真票假业务,假票真业务
某效益不错的公司,为避免缴纳或少纳个人所得税,还能增加成本费用,于是发动员工找了大量燃油费发票、餐饮发票(收入足够多,不需要调整)、出租车发票入帐,发票嘛倒是真的,但是企业做的有点笨,发票都是连号的,一连号就几百张,试用常识来想一下,你租个车子难道一次要付出去几千元?你加个油难道一次要加几千元,你当你车是坦克啊!还有个招标公司眼看年末利润很大,突然弄进大量发票:档案盒3500个总价12.25万元、计算器480个总价4.8万元。我建议:这发票开的不太靠谱啊,答复说:我就用这么多啊!你以为税务局的人都像你这么“聪明”吗?税务局查账你就去解释吧。还有的人拿来火车票,一看日期都是从祖国的四面八方奔到长春的,你是税务局稽查的,你会认可这些票据吗?只有单程交通费,没有其他可以证明是公司出差的费用,税务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象这种情况诸如此类,人家都说中国是制假大国,现在连人脸都变的假的了,但再假你也不能这样蠢啊,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不是欺负税务局智商嘛。
当前还存在这种现象,即业务是真的,但是因为这项业务需要纳税调整,所以就变换着法子用其他发票,比如新税法实施后,餐饮发票就不要了,逼着企业开会务费发票。这倒让税务局防不胜防。或者行政罚款收据直接扔掉,花几个钱代开咨询发票,总之啊,几千万纳税户面对几十万税务人员,税务人员心有不及啊。
六、业务不等于必须有票,凭证不等于必须外来
一般来说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必须要有票据,但有时也并不如此,比如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款,其实质是拆迁户转让房产所得,但各地都规定暂不征收,所以虽然取得了款,也不必开具发票,而是由开发商制作收据并附上相应合同,身份证,签字盖章即可。
再比如农民卖菜给企业,农民不可能去开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只有去领农产品收购凭证来作为抵扣和入帐依据。
再比如工伤赔偿之类:凭证还有个自制凭证问题比如职工福利费,这里企业主要犯的错误就是进错科目,有的企业把送礼支出硬塞进应付福利费里,要知道应付福利费是对内的,不是对外的,你把送礼支出放进应付福利费,税务局就看不出来了?看出来后要你补扣个人所得税,还要调增你的业务招待费,很少有税务局还会记得调减你应付福利费的。
七、备足证据,以备检查
并不是说有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业务往来往往还应当具有合同、协议、章程等,比如会务费,单有会务发票很可能并不能得到税务局的认同,会要求你提供会务安排计划,与会务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会务费明细等,所以平时工作就要做足,一旦有税务局的找上门来,你也有充足的证据以资应付,当然有时候别做错事,比如业务招待费上偏要写明招待某税务专管员,某分局长,呵呵,这种事情不能做,大家都有头有脸的,虽然干的事不光彩,总还是希望外表光明啊,你请人家吃饭,还留下证据,你说让人家脸往桌子底下放啊。打牙往肚子咽吧。
八、开票要规范,收票要仔细
有些发票并不规范,抬头居然不是本单位的或是公司名称简称、纳税识别号还居然是某人的身份证号,这种票你收下来很麻烦,比如员工的手机费发票,往往不少税务部门不认同,给你来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象这种情况,我看还不如直接给员工发工资了,实发工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非多交个人所得税,其实也谈不上多交,你给员工报销手机费,税务局一样要收你的个人所得税。但目前长春是可以税前列支职工手机电话费的,前提是得是公司员工、工资表上列支的。
还有的发票,比如只填开礼品,明明是些烟酒之类的,用于带到饭店消费的,但税务局就是认为你是赠送他人的,就要你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你还真的没辙,同时你的业务招待费也要调整,你为什么不写个明细了,烟还是酒还是冬虫夏草呢?类似礼品的支出还有旅游费支出,无论是会计规定还是税法规定,都没有旅游费支出项目,你为啥还要顶风?员工集体旅游旅费支出属于个人消费,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疗养旅费支出属于福利性质,有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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