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乡镇政府对《略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保护指标,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工作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0月31日前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村一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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