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矿业权合法权益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2:00:41 6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获得矿业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近尾声2010年停止统一配号

作为对我国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20多年实践进行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

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项目办公室负责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谭永杰16日介绍,总体看,目前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进展顺利。各省区市采取了许多有效做法,有力地推进了矿业权核查工作,但要清醒认识到,目前矿业权核查工作取得的进展很不平衡,有的省矿业权核查进入收尾阶段,有的地方刚刚起步。

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完成58865个矿业权的基础控制测量工作,占总工作量的50.75%;完成53476个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外业实测工作,占总工作量的36.93%。目前,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浙江、新疆、陕西、云南、福建、湖北、北京等11个省区市进度较快,基础控制测量工作与野外实地核查工作均已完成50%以上。江西、安徽、重庆、西藏、甘肃、吉林、宁夏、中核等8省区市外业工作全面展开,基础控制测量工作已完成50%以上。河北、山西两省8月份工作进展迅速,野外实地核查工作进度比上月增长15%以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青海、四川、黑龙江、广西4省(区)年底完成任务有难度。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于2007年8月启动,按要求2009年前完成全国近14万个矿业权实地核查,其中采矿权约12万个,主要实地核实矿业权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要求2010年提交核查工作报告。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有新设矿业权,均须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现场实地核查后,才能申请探扩权采矿权登记、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王昆表示,推进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是今年我国矿政管理的一项死任务、硬指标,必须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各省区市特别是进度较慢的北方各省区要做出倒计时安排,全力以赴保证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野外实测任务,未完成的省区,从明年1月1日起,将停止矿业权统一配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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