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原被告间多具有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多为朋友、亲属关系。其中七成左右的当事人为相互熟识朋友,两成左右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存在经熟人介绍借钱给他人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第二:欠款数额较大。多在一万元以上,高至数十万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多具有特定关系,基于这种信任感,原告敢于借大额款项给被告一方。当然生活中也不乏亲属、朋友间借贷小额款项到期不归还的情况发生,但基于情感因素考虑,原告往往不愿诉诸于法律解决。
第三:证据种类单一。原告一方提交的主要为书证,即借贷事项发生时双方签订的欠条。几乎没有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据。一旦因欠条内容出现瑕疵,如缺乏其他相应证据支持,极易给原告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四:欠条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经过归纳总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二是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规定还款日期,容易给被告一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三是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进入诉讼后如被告一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笔记鉴定,不利于原告早日实现权利;四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约定还款日到期两年后诉至法院,此时双方的借贷之债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进入庭审后,被告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以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借款一方难以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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