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保密性被许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这也是仲裁和诉讼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国内仲裁学术界普遍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项基本属性,但这种理解在最近的国际仲裁实践中面临着颠覆性的挑战。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思考如何正确对待仲裁的保密性,已迫在眉睫。仲裁保密性概述(一)仲裁保密性的概念仲裁保密性是指仲裁程序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裁决和仲裁中的其他信息不得披露给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与仲裁保密有关的一个概念是仲裁的隐私权。仲裁的私人性质是针对仲裁过程的。在仲裁过程中,除仲裁员、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仲裁庭参加仲裁程序。仲裁的保密性和隐私权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一些学者甚至称之为硬币的两面[1],然而,两者关注的是不同的方面。仲裁的私人性质集中在程序方面,即与程序无关的人无权参与程序,被排除在程序之外。但是,隐私并不一定保证仲裁保密的实现,因为即使仲裁过程是保密的,也不意味着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和仲裁裁决不公开,仲裁的保密性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谁受到仲裁保密性的限制?第二,仲裁保密的范围是什么
一般来说,仲裁过程中的三类参与者,即仲裁员、当事人、其代理人和证人,都受到仲裁保密性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需要详细分析。一般认为,仲裁员负有维护仲裁机密性的道德义务[2]未经双方同意,仲裁员不得披露有关仲裁过程的任何信息。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疑负有保密义务。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其他此类协议,则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根据仲裁庭的规则以及适用于仲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确定。证人自愿出庭作证,不受双方仲裁协议或双方协议的约束。将保密义务强加给证人似乎不切实际。此外,证人有可能承担保密义务。仲裁保密的范围一般包括:(1)仲裁程序存在的问题(2)仲裁程序的实质性问题,如产生的证据和交换的信息(3)仲裁裁决关于仲裁程序的存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不规定仲裁程序必须保密。事实上,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很难做到绝对保密。因为当事人可能有义务向股东或债权人等相关人员披露仲裁程序的存在。因此,绝对禁止单方面披露仲裁似乎是不可行的。至于仲裁程序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所产生的证据和交换的信息,许多学者认为,这应属于保密范围[3]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双方同意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意,否则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仲裁文件或其他证据应保密命令[4]仲裁裁决,因为它记录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如案件的细节和仲裁过程中确认的证据,也应属于保密范围。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仲裁法学术界达成了更加一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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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行为的规则。它是仲裁程序的基础,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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