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将隐匿、转移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管理人均应追回财产。
其次,将撤销权的构成期间根据不同行为的危害程度区分规定,并适当延长。如对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个别清偿使破产财产受益的除外);对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
再次,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即指定管理人,所以,撤销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
此外,中还对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挥霍财产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和刑事责任(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行政处分)。
一、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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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30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3、私分财产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 5、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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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7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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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有什么区别?上海在线咨询 2023-05-14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3、私分财产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 5、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