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除门窗有没有补偿?
房屋将得到补偿,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拆迁前期费用、拆迁期间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维修费用、材料拆除、包装运输费用、拆迁补偿费等解雇职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因收购房屋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第二,如果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找哪个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征收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监督指导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有关部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同级,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指导。
这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部门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相反,《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地点、面积等订立补偿协议,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一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基本上是按照补偿方案列出,以确定在签订期限内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拆除门窗是否没有补偿?房屋拆迁的补偿不是以是否有门窗为依据,而是以房屋面积等为依据。没有门窗拆除时,就有赔偿纠纷。面对这种情况,具体的解决办法并不明确。你可以在网上找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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