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52:18 284 人看过

[案例]:

仝某1985年进某机械制造厂工作,1992年,该厂实际上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仝某与该机构制造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1992年6月1日至1997年5月31日。1997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仝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仝某与用人单位既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于是仝某继续在该机械制造厂工作。2002年12月31日,该机械制造厂给仝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请仝某与厂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领取按规定应得的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仝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并再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说单位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来处理,并且应按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该机械制造厂则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仝某与单位之间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厂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是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双方各持一说,相持不下。仝某遂于2003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

(1)该机械制造厂收回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改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2)取消按终止劳动关系发给生活补助费,改为按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查明,仝某于1985年到该机械制造厂工作,至1992年与该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在该厂工作了7年。1992年,仝某与该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1997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至此,仝某已在该机械制造厂工作了12年。虽然仝某与该机械制造厂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仝某一直在该机械制造厂工作,直到2002年12月31日。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仝某提出的请求:

(1)该机械制造厂收回与仝某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改为与仝某解除劳动关系;

(2)该机械制造厂取消按终止劳动关系发给仝某生活补助费的决定,改为按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仝某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这里该机械厂所称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该复函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实,用人单位对该复函的理解并没有错,但是,该复函并不适用于仝某与该机械制造厂之间的劳动争议。该复函实际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终止”的解释。本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仝某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即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机械制造厂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且继续留用仝某在单位工作,事实上已经表明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于仝某在该机械制造厂工作已满12年,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单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支付仝某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
    2023-04-26
    223人看过
  •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哺乳期公司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不能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职工合同到期,合同不会自动解除或终止,如公司无理由解除
    2023-07-09
    287人看过
  • 司法解释认定四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稳定且持续时间长的关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按月发放工资。因此,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合理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新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赔偿金等。
    2023-06-10
    239人看过
  • 是否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
    一、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023-03-28
    490人看过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属于哪种关系
    现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大概有这样几种分类:和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都不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属于哪种关系,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相信是很多劳动者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今天律师将为您慢慢解读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这种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平等主体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由社会法进行有倾向保护弱势的调整。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公务员除外),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按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定书面。一、就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理论界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基本内容方面却是一致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
    2023-05-04
    149人看过
  • 如何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
    2023-03-31
    423人看过
  • 孕妇劳动权益: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有权解除与孕妇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补偿申诉人xxx被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申诉人xxx与被诉人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xxx、被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称其系1997年11月由xxx调入xxx,档案暂时安置于xxx招待所,但人一直在xxx开车并负责保卫科部分工作。2004年2月10日xxx以临时工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的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国
    2023-07-15
    472人看过
  • 工伤签定后与单位解除和不解除劳动关系之间的赔偿有何区别
    1、达到伤残等级的,离职与否关系着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一、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
    2023-04-03
    66人看过
  • 无锡市用人单位与职工怎么解除劳动关系
    1、办理合同续订携带以下材料新、老合同各一份,《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订立报告花名册一式两份2.、办理合同变更携带以下材料:新老合同各一份,《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原则:(1)合同开始时间不能变更。(2)合同到期以后应办理续订,不办理变更。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遵循“录用机构与退工机构保持一致”的原则。职工退工1)《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单2)就业登记证,有就业优惠证者请携带好方可办理。3)终止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明材料4)《劳动合同、5)《无锡市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6)本市职工档案注意:退工时,劳动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单位与职工须办理合同续订。一个月之内,可以不办理续订。4、农转非外来职工户口转入本市,在职状态下,需办理农转非手续。携带户口本复印件,《无锡市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一份。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广瑞路2号咨询电话:82411684、8241
    2023-05-10
    222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惠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此外,还要有加班费、绩效奖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也明确,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其中,在带薪年休假方面,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政府临时工与政府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很容易?《办法》指出,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分别是
    2023-06-04
    420人看过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质上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都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虽然国家规定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必须要赔偿。就比如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呢?关于这一点国家也是有规定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能与单位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
    2023-04-19
    137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建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动
    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2、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同一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2023-07-03
    56人看过
  •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直接书面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行为便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2023-04-03
    386人看过
  • 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同事之间有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是正常的,没有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公司辞职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2023-08-07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如何解决劳动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4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
    • 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3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如下几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如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