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6]63号)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7年我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校招生
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6]63号)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7年我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支持技工学校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达到培养与布局相统一的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招生考试安排
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市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五门学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体育满分30分,由区县按市教委统一标准进行考试并计入升学总分。
全市中考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7年6月24日——26日。
三、招生计划编报
2007年我市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为1万人。在统筹考虑各技工学校在近两年招生计划完成、专业建设、就业分配及开展各项社会培训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进行了分配(附件1)。技工学校可不对各区县分配招生计划。
各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限额申报,不得随意突破。各技工学校于2月27日、28日将招生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集中审核。
四、招生录取
2007年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统一招生、补录和劳动预备制四种形式。各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实施一种或几种招生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提前招生专业主要是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专业。提前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学校招生总规模的30%.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录取。
(二)统一招生录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的技工学校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的计算机录取,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三)在统一招生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进行招生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办发[2000]5号)要求,积极落实对本市初中毕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落榜生进行新生劳动力培训的工作,在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的申报及录取工作。
五、技校招生有关工作事项
(一)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合组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审核确定今年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并对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予以公示(见附件2)。
(二)继续执行新专业申报制度。技工学校开办新专业,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新开办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凡不具备师资和实习条件以及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专业,不安排招生计划。
(三)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专业(元/生。年)明确写入全市统一印发的招生简章。
(四)招收农户考生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的规定执行。
(五)配合技校招生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将加大对我市高技能人才、技工学校办学方向等方面的整体宣传,并将组织技工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咨询活动(具体宣传方案另发)。
六、技校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合理分流、双向选择、多次机会、分批录取的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考。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规招生的不正之风。
(二)各招生学校应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实施招生工作。及时按要求时间填报简章,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
(三)在招生过程中做好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招生期间的监测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招生学校在做好今年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学校自身建设,并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开展在职职工的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项工作。
(五)各招生学校在招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附件:1.二00七年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分配表(略)
2.二00七年技工学校招生公示名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劳动预备制度是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并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 更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2010)1295号 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08月04日【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近期本市持续高温,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劳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的通知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想知道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险大厅工作流程是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0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