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8:43:58 36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具有相应的摊铺、碳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2)有健全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泥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备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5)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安装北斗或GPR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二、办理材料

填写清晰,内容属实。

申请单位最少需自有一台运输车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并注册账号:

2.申请

申请人登录账号,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3.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并通过短信自动将受理编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6.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7.获取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部门出具审批件为《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临时准运证》,在有效时限内,施工单位可进行建筑垃圾的排放及运输。不予批准的,部门出具《不予通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知》。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并通过短信自动将受理编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3.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收件转办。

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5.获取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部门出具审批件为《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临时准运证》,在有效时限内,施工单位可进行建筑垃圾的排放及运输。不予批准的,部门出具《不予通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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