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15:13:44 111 人看过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

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就其性质而言,仓储合同仍然是一种托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托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保管者交付的仓储货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还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1.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仓储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股东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储经营者。

2.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仓储,中国股东交付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托管人保管股东交付的仓储物。股东支付保管费。

4.

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舱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完成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所称仓储合同,是指托管人将托管人交付的仓储货物储存起来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的,增加仓储费;提前支取的,不得减少仓储费。

根据《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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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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