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5:38 7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初始注册登记

第三章续期注册登记

第四章变更注册登记

第五章撤消注册登记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日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

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

第四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条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八条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报注册登记的原始材料是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由各省级注册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注册登记档案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申请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

第十条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建立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国家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五条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转换工作单位,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调动;

第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九条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五章撤消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注册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公告收回《登记证》或《注册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消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2、省级注册机构或国家注册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原批准注册登记的注册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登记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销《登记证》或《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拟被撤消注册登记的人员在公示期间可以向国家注册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自被核准撤消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再称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城市规划师来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号:人办发[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
    2023-06-09
    375人看过
  •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下属单位和所代管的中央在沪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报名的组织工作。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年四月七日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为保证本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发[1999]39号和人办发[1999]121号的通知精神,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考试,具体办法如下:一、人员范围及申报条件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
    2023-06-10
    367人看过
  • 陕西注册城市规划师合格标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2014年度合格标准为:■扩展阅读: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1、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2、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023-05-29
    481人看过
  • 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知识
    一、注册办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二、初始注册(一)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
    2023-06-15
    409人看过
  •  注册登记相关规定
    在对汽车进行改装之前,必须到车管所备案。汽车的改装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备案需要向车管所递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一系列证件。此外,还需提供改装方案和技术报告,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才能进行改装。在对汽车进行改装之前,必须到车管所备案。汽车的改装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2、备案需要材料:备案需要向车管所递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一系列证件。 汽 车 改 装 去 哪 里 备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的改装需要进行备案。对于汽车改装,需要向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来说,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改装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外形或者设备,还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改装后的机动车行
    2023-09-01
    81人看过
  • 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我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律师执业证及199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后,一些省司法厅询问如何处理特邀律师注册的问题。实行特邀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特邀律师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逐年进行,律师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后,特邀律师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遗留的特邀律师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保持律师改革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注册时,对现有特邀律师采取以下办法处理:1.对于已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特邀律师,今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2.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可考核授予律
    2023-04-24
    274人看过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现将《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司法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证员执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并在本市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公证员执业注册的法定机关是上海市司法局。第四条公证员每年应当办理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继续执业。第五条公证员执业注册的时间为每年度的4月1日至4月30日。第六条执业注册由公证员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公证员执业证;(二)年度工作总结;(三)《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公证员必须如实填写上年度办证量及收费情况、公证卷宗归档情况、办理不合格证和错证情况、被投诉情况、公务员考评情况等项目;(四)按要求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业务
    2023-06-06
    70人看过
  • 关于杭州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根据《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杭州市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操作意见:一、我市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目前仅限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城区设立的科技园)范围内,其他区域暂不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登记注册暂由市局本级负责办理。三、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使用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不能使用有限公司字样。四、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登记注册,经济性质栏目填注有限合伙,注册号按省局的要求编赋。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2023-04-24
    198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2002]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在核
    2023-06-09
    30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新学科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科技专家和学者来华定居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特制订《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1997年,我国开始实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人专发〖1995〗36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发挥来华定居专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长期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人员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和执业注册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申请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回国(来华)定居的专家证明。二、申请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10
    443人看过
  •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会[201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2014年6月11日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香
    2023-06-12
    255人看过
  • 扬州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信息修改更正须知
    证书信息修改更正须知1、考生若发现证书信息有误,可以凭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见本文附件下载)、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复印带证书编号及证书管理号的2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级证书管理部门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申请证书信息更正。2、该表由考生签字、市级证书管理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原件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复印带证书编号及证书管理号的2页)上报省考试中心登记,复印件由市证书管理部门部门留存。3、省考试中心将对考生证书错误信息予以更正。4、证书信息错误直接影响注册的,省考试中心将把更正后正确信息上报给江苏省行政审批中心以更正考生注册信息,考生可在次月注册。其他各类证书如出现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注册的情况,考生可凭更正后的证书及证书信息更正表到相应的注册部门注册。
    2023-05-29
    9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建设[1996]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
    2023-06-09
    421人看过
  • 新公司法关于登记注册方面
    “一人公司”合法化新《公司法》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这样可增加群众创业机会,同时将对减少公司股东纠纷发挥积极作用。降低注册资本数额新《公司法》取消了按公司经营方式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外,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原来的最低限额为10万-50万元)。另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最重要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按法定期限分期缴纳出资,即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最低资本(金)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新《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额,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拓宽了股东出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2023-06-09
    49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2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第25条内容是些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5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注册注册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30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
    • 关于注册著作权登记管理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1
      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
    • 典当行注册登记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7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