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基本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9:21:03 74 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能够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其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便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须有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结果要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也应当依循这几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惟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

从公司法的立法表述来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与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还是有所不同的。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一般从法院的角度表述,反映出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在司法判例基础上形成的司法救济手段的特点,而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则是从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的角度来表述的,反映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先是作为债权人请求权构成内容的特点。既然是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请求权,则法院只有在债权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能够依法适用人格否认,而不能依职权去主动地揭开公司的面纱。

另外,债权人主张人格否认的诉请应是针对关联企业提起的,对于非关联企业则不宜轻易适用人格否认。一般说来,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有可能出现人格混同。不过,也不能完全排除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人格混同的可能。笔者认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严守适度的底线,该原则是针对滥用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而并不是为了给债权人提供更多的救济,不能因为企业之间出现了人格混同就动辄予以人格否认。非关联企业不存在共同的经济目的,其人格混同也很难说是滥用法入主体资格的行为所致,所以对于非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没有必要适用人格否认予以规制。

(二)行为要件——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主要表征为组织机构的混同、经营业务的混同和企业财产的混同。在组织机构混同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统一聘任或统一任命,企业之间的雇员无甚差异,公司的重大决策不经过审慎的讨论和独立的审议,等等;在经营业务混同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从事大致相同的业务,相互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取决于握有最终控制权的股东,资金在企业之间随意流转,根本谈不上自由竞争,经常出现舍己为人的行为;在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公司的营业场所、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用品难分彼此,一企业名下的财产可以被其他企业法人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会账簿稀里糊涂,资金流向不知所终。上述三种情况都表明关联企业已经出现了人格混同,特别是企业的财产混同,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因而也是认定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最为重要的依据。

不过,外人很难证明股东存在故意虚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要求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行为举证亦不现实。所以,笔者认为,在证明关联企业的股东存在假借人格混同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时,应当秉持客观滥用主义的标准,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关联企业构成人格混同,便可以认定控股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了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倘若关联企业认为其虽然构成了人格混同,但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则应由其举出相反的证据。

(三)结果要件——惟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结果要件要求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而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不否认不足以保护债权人。该结果要件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关联企业之人格混同而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二,如果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关联企业之间揭开公司的面纱,将无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之上已经设定了保证、质押等债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基本上能够通过债的担保而获得救济,则没有必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另外,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对外还有未获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使自己的债权受偿,同样没有必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再者,如果能够对债务人企业的股东揭开公司面纱,也没有必要对整个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因为对关联企业适用人格否认将导致所有的关联企业都被视为同一主体,而无论其他关联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股或者参股关系。如果直刺债务人企业的控股股东就已经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就没有必要将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都牵涉其中。在本文的案例中,由于控股公司沈氏公司是香港企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判令沈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恐怕仍然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也只能对所有的关联企业都概括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令其作为同一主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总之,对于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有所突破。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非常审慎地适用,以免滞碍企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编后语:

关联企业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在我国,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由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逃避纳税、转移财产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立法、司法和学界的注意。但现行立法及具有一定执行为的文件主要是用来规范税收管理和上市公司行业管理,可从公司法立法精神推导的特定原则,也主要是从维护公司本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出发,而对作为公司权力结构以外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在审判实务中,法官经常会遇到权衡公司利益、股东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扰:公司股东或者关联企业中的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了公司利益,部分甚至完全使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却以股东与公司人格分离,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为由主张免责,而债权人在现行法上又找不到籍以救济的途径。由此出现了法律保护的缺失。

关联公司的成员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在关联公司中,虽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其从属公司的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成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甚至沦为听命于控制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因此,对关联公司在不正当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原来公司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在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核程度、突出股东话语权和诉讼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尽管如此,但对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的否认则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无疑为审判实践中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探索空间。

一、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认定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或两家公司无法实质区分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认上的困难,最终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人格混同可根据混同对象区分为公司与股东的混同、公司与非股东公司的混同两大类。具体而言,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如要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与非股东公司之间的混同。也即,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这表现为相互之间不具有控股关系且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关系,(比如同一投资人设立的不同公司)导致出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混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股东与法人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业务和人事交叉,使第三方无法分辨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财产、业务和人事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这种现象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2024-01-05
    90人看过
  • 刑法适用中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正因为一人公司更容易造成公司人格滥用或违法犯罪情形,所以相关法律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其重要。《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些规定的情形具体体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刑法上的适用,当然适用于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一人公司犯罪情况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重点考察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一人公司犯罪能力的考察。一人公司容易出现公司法人格实质上的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的工具。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12
    115人看过
  •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3、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
    2023-02-23
    369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特定事由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针对特定事由而适用的司法原则,特定事由并不是泛指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而是具体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欺诈第三人、虚假出资滥设公司、公司与股东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上述特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关系可以由他人承担吗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即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此发生法律纠纷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彼此分离,不能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2023-04-11
    270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主体、效力三个方面:前提即公司已经合法成立,如果公司不具有合法成立这个性质,如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等,对这类情况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而不能适用本诉讼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存在特定的诉讼主体,即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与该公司存在特定关系。通常原告是因滥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行为而遭受重大利益损害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该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该诉讼。判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效力是有限的,只能适用于该具体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一、哪些行为是法人在滥用法人地位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一)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二)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
    2023-04-11
    317人看过
  • 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可以保护企业的债权
    公司法人制度,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预设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股东的自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法院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诈欺、过渡控制、巧取豪夺等不法行为牟取私利,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当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
    2023-06-08
    236人看过
  • 人格混同谁举证
    举证责任
    一、人格混同谁举证司法实务中,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因关键证据难以获取,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证明股东故意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过于严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裁量分配,以及第七十五条关于法律上的推定,两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可以适用。由此,债权人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具有存在人格混同的较大可能性,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同时证明自身利益因公司人格混同情形遭受严重损害,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应当转移至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由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举证排除合理怀疑。至于股东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等主观恶意,可以从债权人提供的客观证据来推断。《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3-05-03
    386人看过
  • 人格混同怎么办
    公司人格否认
    一、人格混同怎么办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法人人格混同的现象,意图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中,出现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人格混同的认定1、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2、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3、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
    2023-05-03
    183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适用场合
    1.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2)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4)人格混同。如子公司一直被视为
    2023-06-13
    135人看过
  • 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内含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已被英、德、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该法理立法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有关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本身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集合而成的财产或在法律技术上享有利益的多数个人,在个人之外并不存在法人这类法律主体。由此可见,该学说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与之针锋相对的理论是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依法承认的权利主体,其虽然必须经法律
    2023-06-15
    284人看过
  •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相关责任承担
    1、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又称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1)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如果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其运行基础便是人的组合。因此,不同公司间一旦组织机构混同,极易导致公司财务、利益整体性混同,公司的独立意志也将不复存在。本案中,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两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经营地点与实际办公场所均一致;两公司的工作人员有重叠,因此可认定两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2)公司间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公司间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资本三原
    2023-04-06
    324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证明
    一、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当然,也并不是说第三人完全无法从公司财务方面来证明公司混同的实质。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务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两公司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实践案例中,证明关联公司财
    2023-02-09
    227人看过
  • 关联交易与公司人格否认研究
    [摘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透视关联交易的性质。在这一部分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探讨;相关主体的范围;关联公司的特征以及关联交易的控制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该部分分析了我国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制衡机制。第三部分: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该部分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和特征;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引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在法律上与股东分离,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最初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方便公众和处置公共利益而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力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机制转变后,企业职能的完成不再由单一企业来完成,而是通
    2023-05-07
    125人看过
  • 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之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
    公司法人制度,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预设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股东的自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法院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诈欺、过渡控制、巧取豪夺等不法行为牟取私利,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当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
    2023-06-08
    24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关联公司债务人格混同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9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当出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通过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6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1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
    •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而言,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
    • 公司法关联人格混同的质押债务谁有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0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是指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