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证券公司债券是否可以归类为金融债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1:20:34 362 人看过

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发行人明显不同。证券公司债券主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因此明显的证券公司债券不能归类为金融债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上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

2、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证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

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

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

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

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

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

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

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

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

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

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

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

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

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

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

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

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

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

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

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

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

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

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的介绍,我们在进行管理债券发行与交易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去进行管理。另外,在进行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时候,我们是有其他的规定的,大家要注意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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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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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的六种债券分类方式如下:1、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2、根据息方式可分为贴现债券和附息债券;3、根据利率变化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4、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5、按担保性质可分为:无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6、特殊类型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面值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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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包括哪些,公司债券是怎样分类的?
    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发行债券,发行的债券是一种有价凭债券获得利息。债券在发展的过程中分成了很多中类别,在各个类型中的债券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么债券包括哪些债券是怎样分类的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债券是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一、按是否记名可分为①记名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登记的债券。②不记名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分配利润依据①参加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利润分配的债券。②非参加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债券。二、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①可提前赎回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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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负债吗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负债吗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股性和债性。从会计角度来看,一般可转换债券视其期限纳入负债。当然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转换债券是属于流动负债的。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从这个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属于金融负债。二、可转换债公司债的特征是什么?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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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种类设备债券形式是怎样的?
    一、公司债券种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1、按是否记名(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2、分配利润依据(1)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2)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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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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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价金融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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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金融债券
    债权人
    我国在过去所发行的普通金融债券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3年三种,均以平价发行。普通金融债券除具有金融债券的一般特点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形式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中的定期存款,或者说基本上是保本保息的变相储蓄,但其本质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普通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对其借款者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所开具的凭证,其持有者是债权人。因此,普通金融债券的发行者与持有者是债权债务关系,购买普通金融债券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定期存款只是一种储蓄行为。普通金融债券的收益预期一般要大于定期存款的预期收益,但由于近几年为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我国实行了保值储蓄,所以三年期的普通金融债券收益实际上是低于同期的居民储蓄利率。购买普通金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率=面额+利息总额-购买价格购买价格×待偿年数×100%卖出普通金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收益率=卖出价格-面额面额×持有年数×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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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文章以公司可转换债券为研究对象,对其融资动机、经济后果及我国资本市场特定环境下选择运用该融资工具的公司特点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结论认为,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特点,其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理性成份还须进一步提升。【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行为动机与经济后果行为特点一、问题的提出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是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充分吸引投资者以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它在债券特点基础上具有多重期权性:通过可转换条款,嵌入债转股的选择权,使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票,因而可视为以转换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债券持有者看涨期权;通过赎回条款,使发行公司可以在某一时期内和特定时间后提前赎回未到期转券,为其避免转券持有期内可能发生的转换受阻风险、利率下调风险和偿付风险提供了机会,这可视为以赎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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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债券种类包括几种
    一、金融债券种类包括几种金融债券种类包括以下类型:1.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2.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3.保险公司次级债券;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券;5.混合资本债券。二、金融债券和存款的区别是什么金融债券和存款的区别:1.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在一定意义上是全面扩大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而发行债券则着眼于增长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2.筹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的、有限额的。在存款市场上,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是处在被动地位,存款规模取决于存款者的意愿,因而存款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性质。而发行性金融债券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因而它属于卖方市场,是银行的“主动负债”。3.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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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的作用
    一、什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符合下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二、融资融券的作用融资融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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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债券登记日是哪天?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公司债债券登记日是付息日前两天(T-2),除息交易日为付息日前一天(T-1);国债债券登记日是付息日前一天(T-1),没有除息交易日。一、交割日与债券付息日为同一天时债券利息归属怎么算?在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时,常遇到交易日或交割日和债券付息日为同一天的情况,个别结算成员因不清楚上述两个日期的关系,在确定应计利息归属问题时发生差错,为避免此类差错的发生,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1、债券利息的归属问题与交易日无关,但与交割日有关。2、在债券本息未分拆的条件下,债券利息归债权登记日日终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簿记系统中规定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营业日,因此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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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还有什么债券
    一、按是否记名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并由公司章程规定。一家公司的管理运营往往存在着许多难题,包括公司注册、发展规划、职工管理制度、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利益、公司债务纠纷等等法律问题,可以说清晰的法律事务是一个公司发展与否的提前,即使是一些对外手续办理同样不可马虎。跟随在线法律咨询掌握公司经营必要的相关法律常识,让合法企业可以持续长久的发展下去。二、按分配利润1、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2、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三、按是否可提前赎回1、可提前赎回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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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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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公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公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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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征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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