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修改前的刑诉法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没有作严格限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在长期实践中,侦查部门形成了以下几种侦查工作思路:
1、侦查重心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待取得口供后,再进行侦查取证,故侦查程序是由供到证;
2、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讯问方法简单,对证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取证和审讯各阶段的心理变化、规律缺乏研究,不讲究证据调查技巧和审讯艺术;
3、多数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交待后,证据基本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决定立案;
4、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5、侦察机制以三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单独作战为主。这一侦查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特点,但“两法”的修订实施,重新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管辖范围、工作重点、法律手段,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前提与标准,尤其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律师提前介入作出严格限制和规定,从而使“两法”修订实施前的侦查工作思路失去了继续运行的法律基础,给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造成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被动局面。它迫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必须转变侦查工作思路。
那么,如何转变侦查工作思路,本人认为,首先要由单独作战向整体作战转变。由于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办案时间性、紧迫性增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大多要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故以往那种三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单独作战的侦查机制已不适应刑诉法规定的需要。同时对刑法的修订也给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变化:
1、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需要上级院及全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支持、协助、配合;
2、受案范围由原来的15种罪名增加到41种。涉案领域拓宽,新罪名增多,涉及党政、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与执法执纪机关密切配合。因此,侦查机制必须由单独作战向整体作战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实行整体作战,需要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侦查指挥协调组织机制。根据各省实际,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建立侦查指挥中心,以强化省院的侦查指挥协调组织功能,同时提倡三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建立侦查重大、特大案件机动队,以利于集中全省优势兵力侦破案件,有利于排除阻力干扰,避免本地人情关系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便,以利于开展秘密调查工作。
2、建立合理的侦查力量配置机制。初查时,由各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单独作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则由省级院的指挥中心统一调配全省力量,分工配合、协同突破,同时,上级院要以经办、参办等方式加强指导。
3、建立情报资料信息网络。把收集到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与接受举报和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使被动接受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变为主动挖掘和科学决策;由接受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变为将举报线索转化为情报资料信息,通过信息分析决定是否着手进行调查或立案,这样做可以避免对案件线索调查的盲目性。
4、建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起诉部门配合的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增强证据意识,要把取证工作做到位,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隐匿、毁灭、串供等机会,为顺利起诉打下基础。起诉部门要协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做好加固证据、堵塞漏洞的工作,使证据体系万无一失。为此,要建立渎侦、起诉碰头沟通制度和邀请办案人员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制度。
5、建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渎职侵权部门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配合协作制度。
在建立或健全侦查机制的同时,还要走科技强侦的道路,重点抓好视听技术装备建设。在运用侦查技术装备方面,一要在检察机关专设审讯室并安装监控设备;二要积极争取在公安机关看守所内建立检察机关专用监房;三要配备动态使用的微型录音、录相机。以上三点不仅能够固定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的有关证据,而且还能够收集、固定秘密调查中的证据,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特征之一就是专业化。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趋向智能化,要求侦查人员也要向专业化方面发展,培养对付某一类犯罪的特殊技能,成为侦破各类案件的专家,如专门侦破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案件,这样,才能大大提高侦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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