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大正实习生/许玉凤通讯员/南法宣)蒋某乘电梯上班,却因电梯故障不慎从二楼电梯旁的管道井口失足坠落到一楼,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近日,该案在南沙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处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蒋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794.77元。
事件
坠入管道井致右脚骨折
2008年4月,蒋某租住在由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明珠花园怡乐楼12楼。同年6月21日清晨,他乘电梯上班,电梯在下落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直掉二楼,并卡住不动,此时电梯门自动打开,他受惊从电梯中走出。
由于电梯外漆黑一团,无法辨别方位,蒋某在摸索前行中掉入电梯出口旁一没有围蔽的管道井,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在蒋某住院期间,广州三俊物业垫付医疗费6000元。蒋某认为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对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所以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共计9万元。
物业
走路不小心导致摔伤
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由于事发地点明珠花园怡乐楼第二层没有在使用,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因此,公司对该楼层的有关通道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在进入二楼的楼梯及在电梯所停楼层的设置上都是不能进入。蒋某如何从管道井坠落,只有单方面陈述,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所言属实,其损害结果也是由于他走出电梯后,没有认真辨别方向所致,与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公司完全是本着抢救原告为先的原则,才为原告代垫了部分医疗费用,但这并不等于承认原告的受伤是因公司所致。
法官
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经审理调查后认为,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大楼二层电梯口周围处于封闭、无灯光照明的状态,且电梯旁的管道井口门又没有上锁,这无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既未采取相应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也没有作出适当的警示,显然未尽到自己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蒋某坠落受伤不是被告不作为行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但如果被告积极履行了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避免或降低危险发生的概率。在二层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蒋某作为成年人应能判断在此区域行走的危险性,但他没有等待救援,自行离开电梯进入该楼层行走,确有不当,且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也导致受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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