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1:47 477 人看过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榕政综(2006)3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的管理,稳定运价,维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客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道路旅客的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现将《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

成立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承国(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员: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国俊(市物价局副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金如(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邓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捷(市工商局)、吴巧贞(市物价局)、梁建锋(市公安局)、叶连生(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内设相应工作机构。五城区交通、运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原则和内容:

(一)整治原则。在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由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道路客运售票点的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五城区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负责,区交通部门牵头,工商、物价、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市交通、工商、物价、执法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负责督促和巡查。

(二)整治内容:

1、从事客运售票点经营活动的,必须是本市注册的道路客运站和客运企业。

2、售票点必须和客运站保持一定的距离,售票点应设立在客运站周边1公里里程以外。

3、售票点场地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4、售票点必须与代售客票的客运车辆的始发客运站签订合约,联网售票,严禁使用非法客票或手工票、代用票。

5、售票点在售票场所应公示线路、班次、运价、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6、客运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售票点售票。

7、售票点经营者应遵守《暂行规定》,按章守法经营。

8、打击无照经营的售票点(流动无照售票点)。

9、查处客运车辆在道路客运售票点上客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的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福州市五城区道路客运售票点。

(二)整治时间:2006年3月1日-2006年6月30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3月份:宣传教育和动员阶段。主要是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教育客运经营者和售票点经营者按章守法经营。

4月份:客运售票点备案和整顿阶段。售票点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运管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和运管部门联合对已注册登记的售票点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未注册但达到《暂行规定》条件的售票点予以注册登记备案。

5月份-6月份:集中整治客运售票点违法经营活动阶段。重点整治客运企业委托无证售票点售票、在售票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客运车辆、在售票点组客、上客的违章行为,打击无证照售票点(无证照流动售票点),并对无证照售票点承租户进行查处,各职能部门依照《暂行规定》依法对违法售票点进行处罚,每个月集中整治不少于3次。

四、整治措施:

1、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答记者问等形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让广大经营者明确《暂行规定》的调整对象、经营管理、处罚条款等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按章守法经营。

2、加强动员教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召开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动员大会,市工商局要召开售票点经营者动员大会,将有关售票点管理规定及整治的内容告知经营者,要求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整治行动。

3、开展售票点备案工作。市工商部门对市区所有已注册登记的客运售票点进行清理,并通知售票点经营者向辖区及市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经营地点、经营场所面积、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始发客运站的联网情况、经营者行为自查情况等。

4、对售票点进行清理整顿。市工商部门和市运管部门对现有已注册登记的售票点进行重新审核。对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但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售票点,由市工商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如逾期仍不能整改合格的,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售票点,凡符合《暂行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暂行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5、规范售票点的经营行为。以区为单位,交通、公安、物价、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重点打击辖区内无证售票点(无证流动售票点)、整治客运售票点违法经营行为、客运企业委托无证售票点售票的行为、客运车辆在售票点上客的行为。

6、要求相关客运站提供必要的联网服务。各客运站对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的售票点,必须实行联网售票。

五、整治工作要求:

1、群策群力。在市、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暂行规定》,联合执法,整治福州市区道路客运售票点,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打击无照经营,维护客运市场稳定有序,力求取得成效。

2、突出重点。重点整治无照售票点,工商部门要重拳出击,打击无照经营道路客运售票点;城管执法部门要重点打击流动无证照经营售票点;运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在售票点上客的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以及委托无证照售票点售票的客运企业;物价部门要重点查处道路客运售票点未按规定运价售票、未明码公示运价的行为,以规范客运市场,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3、坚持长效管理。通过整治工作,必将促进我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工作,但这是一项长期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坚持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职能分工,进行有效管理与合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五城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开展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7月5日前上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负责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7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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