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合同的义务责任
受托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之间基于委托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就属于委托合同,其中对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这样其实可以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也会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主要是为当事人利益而考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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