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4]16号),通知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也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类行为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类行为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以下6类行为免征营业税:
1、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类行为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教育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国务院《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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