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使用哪种称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22:50:09 27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用语为“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用语为“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用语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用语是“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用语是什么?

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重要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确定案件性质和范围,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好准备。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和罪名,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需要遵守依法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汇报案件侦查情况,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和罪名,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起来,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需要遵守依法公正、保密的原则,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需要遵守依法公正、保密的原则,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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