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春宏通讯员胡友政陈耿武)从乐东来三亚经商的陈某科明知300亩橡胶树是属于韦某安,仍委托潘某贺、魏某顺俩人去出售,其只承包100亩土地却当作700亩转让,其真正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经受害人多次索回未果后向警方报案。日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陈某科、潘某贺、魏某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利用作废公章出售他人橡胶林
2004年8月1日,陈某科擅自以乐东塑料制品厂的名义向其朋友潘某贺和魏某顺出具《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潘某贺和魏某顺将位于千家镇前号村的属于该村村民韦某安的300亩橡胶树出卖。魏某顺找到欲购买橡胶树的符某明(万宁市兴茂木材厂厂长),符某明与潘、魏俩人洽谈并到实地考察树木后,遂与潘、魏俩人于同年8月22日在三亚签订《购买橡胶木协议书》,约定由乐东塑料制品厂将其所有的位于乐东县千家镇前号村约300亩的橡胶树卖给万宁市兴茂木材厂,兴茂木材厂先付20000元人民币做为押金,拉完20000元原木后,再由兴茂木材厂付给20000元,直到原木拉完为止。潘、魏俩人作为乐东塑料制品厂的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符某明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付给潘、魏俩人定金20000元。潘、魏俩人在办理木材砍伐手续时得知约300亩的橡胶树属于韦某安本人的,仍以办理木材砍伐手续为名向符某明领取预付款20000元。尔后潘、魏俩人和陈某科将该款私分花完。其中陈某科得款12000元,潘某贺得款20000元,魏某顺得款8000元。后因三人未能履行合同,符某明遂向三人提出退款。符某明因多次催款未果,遂向三亚市公安局报案。
另法院查明,因陈某科擅自盗用乐东塑料制品厂的名义和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该厂于2003年8月8日在海南某报上声明该厂公章因遗失而作废。
100亩土地当700亩转让
1999年11月25日,陈某科以乐东塑料制品厂名义与乐东千家镇前号村委会后号一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前号村委会后号一队将100亩土地发包给陈某科经营。2005年5月份间,被害人孙某桥因急需土地搞开发,经他人介绍认识陈某科,陈某科告诉孙某桥说,其在千家镇前号村委会有700亩的土地可以向其转包,在陈某科向其出具相关资料并到实地考察后,孙某桥与陈某科达成转包700亩土地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160000元,前期先支付二、三万元作为土地平整费用。孙某桥于次日付给陈某科10000元,此后,陈某科以需支付农民青苗赔偿款等理由从孙某桥处先后支取了39000元。由于陈某科迟迟没有将土地平整好,引起孙某桥的怀疑,孙多次向陈某科要求退款,陈某科以其没有资金为由拒付。
借他人橡胶林诈骗被判4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科、潘某贺、魏某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陈某科与孙某桥的土地转让一案中,陈某科在明知其只承包100亩土地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孙某桥谎称有700亩土地可转让,骗取孙某桥49000元,判决陈某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潘某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魏某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宣判后,陈某科、魏某顺不服,提出上诉。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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